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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女子遭房东30个小时内侵犯12次,哀求:只要不拍照,我配合你
来源: 互联网      时间:2023-08-01 19:10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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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的冬天,派出所进来了一位衣衫不整,脸上青紫的女人。


【资料图】

“警察同志,救救我,救救我,我要报警”女子神色惊恐,坐立不定,精神仿佛受到了极大的打击。

案例摘要

2019年的12月,通过勤工俭学,大学生张仪打算在学校放假前夕在外租房。一方面证明自己能够独立生存,另一方面,张仪也不想再依赖父母生活。

但张幼仪觉得房屋中介的费用太贵,自己也没有多少钱。于是就自行在街边、巷边寻找相关的租房告示。

终于在临近学校的城中村建筑,找到了一处便宜又过得去的房子。

隔天张仪来到了自己的租房地点。相比其他地方,这里处于城中村深处,平时连人影也看不见。

张仪不禁感觉有些害怕,但她自己带了一些防身工具,自己的裤袋、背包都放着防狼喷雾。

不久后,张仪见到了房主朱某,是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,膀大腰圆,大概1米8的身高。

朱某很热情的帮张仪拿行李进房,并让她稍等一下,说拿一些甜点招待她。

张仪十分满意这间房子的布局,唯一不足的是,这一间房子的窗户都被锁上了防盗铁栏。

等到朱某回来,两人顺其自然地谈拢了租房的合约,看到房主如此体贴善良,张仪也放松了自己。

大概15分钟左右,张仪就感觉自己有些内急。上完厕所后,朱某就站在门前一下子抱住了她,张仪拼命挣扎也无济于事。

最终被朱某扔到了床上,折磨了一整晚。

而这,只是噩梦的开始。

朱某在这几天多次强暴了张仪,同时还架设了录像机拍下了相关视频。

朱某威胁张仪:“你最好听话,不然这些东西,我很难保证它不会传到网上、传到学校、传到你的家里面!

张仪恳求朱某:“你不要拍,求求你不要拍,我什么都会做,求你放过我吧!”

张仪的求饶反而激起了朱某的兴趣,朱某开始用手和皮带折磨张幼仪。

为了防止张仪离开房间,朱某用绳子将她的手脚绑住。张仪的痛苦折磨持续了将近3天的时间。

直至12月6日早上8点,张仪趁朱某离开后,爬到厨房利用刀具一点一点地磨开绳子,待到成功之后,立马离开了房子,直奔派出所。

最终民警的调查下,发现朱某的录像机还有其他女性的视频,证实是惯犯。嫌疑人朱某也被逮捕归案。

以案释法

1、在本次事件中,朱某犯了哪些罪?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: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"。

在案例中,朱某通过假借租房,实则采用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,将张仪非法拘禁超过30小时。

同时在监禁他人时,实施了暴力行为,严重伤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。完全构成了非法拘禁罪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在案例中,朱某知法犯法,非法拘禁他人后,再次进行了非法的强奸行为,严重违背的他人意愿,伤害了张仪的人格尊严。

2、被拍不雅视频,但没有传播,算犯罪吗?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
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
(一)拍摄、窥视、窃听、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;

(二)拍摄、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;

(三)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;

(四)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

朱某通过暴力手段强行让张仪屈服,即使张仪退让同意。实质上这不仅是对他人行为的精神控制,更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。

而隐私权并不因隐私传播范围的大小作为考虑条件,而是以侵犯隐私权行为的事实以及法律判定作为依据。

结语

自力更生是一件了不起的成就,但是一个人面对社会时,不得不防,尤其是女性要注意保护自己,远离危险的场所。同时在考虑事情决策时,尽量选取可靠有保障的方式。

与陌生人交流、甚至近距离相处时,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,天上不会掉馅饼,也没有人会无缘无故的对别人好。

与人相处时要保持距离,不要因蝇头小利放松警惕。

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到评论区留言。

(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,案例只为普法所用,无任何不良导向,图片侵权必删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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